的通知》,完美世界于2013年11月获得了《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自2014年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优
惠政策;合肥完美于2013年7月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
期三年,尚未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信部联
产〔2000〕968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和工信部联软[2013]64
号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软件企业经认定后,从
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合肥完美及完美时空
经认定后2013年和2014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15年到2017年所得税
减按12.5%计缴;成都完美时空经认定后2014年和2015年免缴企业所
得税,2016年到2018年所得税减按12.5%计缴;上海完美时空、成都
完美世界经认定为软件企业,但报告期内尚未进入符合免税条件的获
利年度。
本次评估假设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满后,完美世界和合肥完
美仍能持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完美时
空等软件企业优惠期满后可申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并享受相关税
收优惠。
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
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
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完美环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所涉及的上海完美世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十、评估结论
(一)收益法评估结果
完美世界评估基准日母公司账面总资产为285,901.88万元,负债为
95,210.60万元,净资产190,691.28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为1,203,260.95万元,评估增值1,012,569.67万元,增值率
为531.00%。
(二)市场法评估结果
完美世界评估基准日母公司账面总资产为285,901.88万元,负债为
95,210.60万元,净资产190,691.28万元,采用市场法评估后的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在865,477.99万元~1,518,829.56万元之间。
(三)评估结论
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203,260.95万元,市场法评
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865,477.99万元~1,518,829.56万元之间。
收益法是在对企业未来收益预测的基础上计算评估价值的方法,不
仅考虑了各分项资产是否在企业中得到合理和充分利用、组合在一起
时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贡献等因素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
也考虑了企业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运营资质、行业竞争力、公司
的管理水平、人力资源、要素协同作用等因素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
影响。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交易双方更看重的是被评估企业未来的
经营状况和获利能力,并且交易对方根据收益法评估中的盈利预测做
了利润承诺,收益法更适用于本次评估目的,因此选用收益法评估结
果,即:
完美世界评估基准日母公司账面总资产为285,901.88万元,负债为
95,210.60万元,净资产190,691.28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为1,203,260.95万元,评估增值1,012,569.67万元,增值率
为531.00%。
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完美环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所涉及的上海完美世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
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一)本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
原则确定的现行价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事宜,以
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
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发生变化时,
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二)在执行本次评估程序过程中,对资产的法律权属,评估师进行
了必要的、的核实工作,但并不表示评估师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进行了确认或发表了意见。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只是对评
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三)由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
本次收益法评估中所涉及的未来盈利预测是建立在委托方、被评估单
位管理层编制的盈利预测基础上的。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管理层对其
提供的企业未来盈利预测所涉及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
和完整性,以及企业未来盈利预测的合和可实现性负责。我们对
上述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并根据评估过程中了解的信息进行
了适当的调整。本次收益法评估中所采用的评估假设是在目前条件下,
对委估对象未来经营的一个合理预测,如果未来出现可能影响假设前
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或不利因素,则会影响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
我们愿意在此提醒委托方和其他有关方面,我们并不上述假设可
以实现,也不承担实现或帮助实现上述假设的义务。并且,我们愿意
提请有关方面注意,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或不利的因素
很可能会出现,因此有关方面在使用我们的评估结论前应该明确设定
的假设前提,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做出交易决策;
(四)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科发火[2008]362
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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